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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
2017-04-13 15:18   审核人:   (点击: )

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津党组通〔2016〕11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我校在职干部、教师。

    第三条  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市管干部、全体处级干部以及组织部、人事处、纪检、财务处、国资处、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市管干部,其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级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五条  未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其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六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七条  已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市管干部所持有的因私证件,由市委教育工委统一保管;处级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因私证件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集中保管,严禁个人私自持有证件。

    第八条  未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人员持有因私证件的,应向人事处进行信息报备,包括证件的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证件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之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并且证件在有效期的,在正式下发聘任文件后5日内将证件交至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需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之后持此表和《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附件1),到校党委组织部开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第十一条  因私证件办理取证后,应在3日内上交校党委组织部,并填写证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证件的,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办理出国(境)证件的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办理签证前1日方可向其发放证件,干部签证办理完毕后3日内立即交回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出国(境)前3日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

    第十四条  干部返回国(境)后2日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归还手续,遇节假日开学后3日内补办手续,同时上交《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表》(附件3)。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干部严禁在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在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从严审批,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科级及以下人员,应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第十八条  重要岗位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在按照审批手续进行申请之前,需提供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出具的近期政治表现情况。

第五章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库,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5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于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或调入重要岗位的人员,校党委组织部在正式下发聘任文件或调动通知5日内,将干部有关信息报送市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退休、免职、辞职、调离重要岗位等原因不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范围的,校党委组织部在正式下发免职文件或调动通知5日内,将干部有关信息报送市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撤销。

第六章  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件办理。未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天津职业大学非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附件4)报所在部门及人事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申领证件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证件登记。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新证办理、换领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向人事处登记证件信息,填写《天津职业大学非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附件5)详细报告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签证办理。持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签证需学校开具工作或收入相关函件的,需提前到人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用章登记表上写清事由,依次签署所属部门及人事处同意意见后,到学校外办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报告。未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在归国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书面报告所赴国家或地区,出境事由、出境时间、入境时间。并计入证件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天津职业大学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津职大党〔2014〕7号)与之相悖之处以此为准。

 

 365sb.com                       2017年1月9日印发

 

附: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

    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天津职业大学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表

    天津职业大学非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表

    天津职业大学非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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