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信访处置办法
为加强学校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创建和谐校园,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信访办《天津市信访事项网上办理规则(试行)》及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信访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二条 学校信访处置机构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以及由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相关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处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全校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沈 江 刘 斌
成 员:马 岩 樊顺厚 魏 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是全校信访处置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学校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办公室、组织部、纪检、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
工会、离退办、保卫处
第五条 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全校信访处置工作,妥善处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置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积极做好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三)向涉访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处置事项,跟踪各类信访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四)负责与信访处置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部及处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对信访处置工作负总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处置原则
第七条 严格程序。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程序,由信访办呈报校领导阅批后协调涉访单位予以办理。
第八条 诉访分离。严格遵守《信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
第九条 就地化解。学校各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关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教职工及学生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处置方法
第十条 对于群众来访反应的各类信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在了解来访群众诉求的同时及时联系涉访学院、部或处级单位,请该单位派专人到现场向来访人员做解释和疏导工作,必要时由涉访单位带来访人员至本单位做进一步了解和沟通,争取实现直接调解。
第十一条 处理群众来信要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对来信要呈送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阅示,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涉访单位及时处理。涉访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答复,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做到随到随办,及时向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并协调相关单位严格依照《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办理、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处置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诉访分离”原则仔细甄别,对适用该原则的来访事项,应耐心向来访群众讲明政策法规的规定,劝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对不按“分级负责”规定越级上访和不按“归口办理”误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劝其按规定到学校有关单位去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认真接待,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五条 在处置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涉及多个单位或发生时间久、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件,应协调相关单位会同办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集体上访、滞留信访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有关单位来人劝返的,接访人员应及时通知该单位负责人立即派专人到现场劝返。
第十七条 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来访人拒不接受处理意见并无理取闹的,接访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协调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派民警到现场依法妥善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信访处置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信访工作人员未按《信访条例》或其它上级单位信访规章制度的工作流程操作,对已受理的事项该登记而未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的;
(二)信访工作人员因处置失当,造成信访事项恶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人员违规向外透露信息,或故意隐瞒信访事项信息、隐匿相关材料的;
(四)信访工作人员或涉访部门做出违法违纪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利益的。
(五)涉访部门未及时向信访办提供必要的处置工作支持的。
第十九条 信访办在处置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65sb.com 2016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