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管理规定
一、我校的对外交流工作由校外事办统一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二、学校邀请的来访团组,由校外事办统一安排接待。由各部门邀请的来访团组,需在不迟于拟定来访时间一周前将来访及接待计划报校外事办,并填写邀请外国团组申请表,由外事办初审后转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三、临时性来校的访问团组,由联系部门负责接待并及时报知校外办。
四、由各部门邀请的来访团组,其礼品、接送及用餐等费用由邀请部门负担。
五、因校际关系或合作关系来校访问的外国大学代表团或有关人员的接待,视对方的具体情况,由外办和有关部门联系,制定接待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批准的接待计划执行。
六、若需签订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建议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报校领导审批。
七、以部门名义需要对外联系的,应由联系人拟出草稿,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出。若以学校名义或涉及学校对外交流工作,应由联系部门与外事办共同拟稿,视情况报有关校领导或外事部门负责人签发。
八、本校职工外籍亲属或朋友来校探亲访友,应到校保卫处备案。
九、在对外交流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保密规定;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提前两个月拟定出访时间,由所在部门向外事办提交出访申请及出访计划、邀请函,由外事办初审并转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外事办撰写报告报市教委。
三、市教委审批同意后,起草报告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四、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五、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到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市管干部办理请假手续。
六、校组织部将政审材料报市教卫工委审批,市教卫工委审批同意下达政审批件。
七、出国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政审件、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小二寸免冠近照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出国服务中心办理因公护照、签证。
八、办理护照、签证同时可到市外事办指定购票处预定机票和办理换汇手续。
九、出国人员回国十五天内到校外事办办理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十、出国人员回国后在本部门范围内做出国总结汇报,并交校外事办一份备案。
关于因公出国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统一管理的规定
一、我校公派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含国际会议、校际交流、考察访问、科技合作、短期培训等),凡经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因公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统一由校外事办管理。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需在15天内将所持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外事办。再次因公出国、赴港人员应到外事办领取其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到市外办办理再次出国、赴港、澳手续。在因公护照和通行证有效期内,不得申办新护照和通行证。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护照、通行证者,不能再次办理出国手续。
四、出国人员在规定持照(证)期限内,必须妥善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如有遗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将遗失或被窃护照或通行证的时间、地点、原因报校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将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如在境外将护照或通行证遗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解决处理,回国后立即报告外事办。
五、领取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后,因故未能出访者,持照(证)人应在获得通知一周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交还校外事办。
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出访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前,应将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交还外事办。
七、因公护照(证)不准作因私护照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八、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护照和通行证者和改变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正当、合法用途,持照(证)人要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外籍教师的管理规定
一、校外事办公室根据校教务处提交的教学任务聘请外籍教师。
二、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外籍教师授课所在系、部负责。
三、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做好外籍教师的生活服务;协调外籍教师与所在授课系部等工作。
四、外籍教师授课所在系部应配备合作教师,负责联络协调外籍教师的工作;解释介绍教学计划、科研设施及学校的相关教学规定;为外籍教师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可邀请外籍教师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五、未经学校和上级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外籍教师从事与规定的教学任务无关的事务。
六、外籍教师工资由外事办与教学所在系部核实其教学情况后根据合同由外事办支付。
七、各部门在与外籍教师的接触中,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持民族尊严。
外籍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一、外籍教师公寓为我校外籍教师日常生活场所,由校外事办公室直接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秩序。
二、外籍教师公寓设专人值班及卫生保洁,值班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需经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非外籍教师公寓工作人员,进入公寓需说明理由,并征得校外事办同意登记方可入内。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公寓的,需征得校外事办同意方可入内。
四、拜访外籍教师人员一律持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说明原因,登记并滞留证件后方可入内。
五、未经校外事办许可,外籍教师公寓不得留宿校内外人员。
六、来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滞留证件。离开公寓时,取回证件,来访人员须不迟于22:00离开公寓。
七、经值班人员联系外籍教师后,由所拜访的外籍教师领来访人员进入公寓。
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寓。
九、进入公寓不得高声喧哗、吵闹。